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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特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茂朝、楼元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茂朝,楼元光,楼红仙,郭义洋,楼民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特633号申请人:郭茂朝,男,193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楼元光,女,194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郭茂朝、楼元光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红彬,系二申请人儿子。申请人:楼红仙,女,1970年11月27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郭义洋,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楼民成,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郭茂朝、楼元光、楼红仙、郭义洋、楼民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吕兴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郭茂朝、楼元光、楼红仙、郭义洋、楼民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26日经义乌市义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楼民成赔偿郭茂朝、楼元光、楼红仙、郭义洋对郭跃锦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差旅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378000元,于2017年9月26日支付50000元,余款在郭茂朝、楼元光、楼红仙、郭义洋出具郭跃锦的火化证明后支付。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