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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段彪与李志新、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彪,李志新,李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46号原告:段彪,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泸西县。被告:李志新,男,汉族,住泸西县。被告:李春梅,女,汉族,住泸西县,系被告李志新之妻。原告段彪与被告李志新、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彪未提供被告李志新、李春梅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住址,致使人民法院不能通知被告李志新、李春梅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忠云审判员  王 博审判员  牛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龙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