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顺伦、纪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顺伦,纪秀霞,刘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胡顺伦,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纪秀霞,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雪芹,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胡顺伦与被执行人纪秀霞、刘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44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雪芹交纳了70000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44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