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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金明兴与屈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兴,屈跃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82号原告:金明兴,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屈跃全,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金明兴与被告屈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金明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