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志国、杨晓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志国,杨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金志国,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杨晓兵,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省饶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志国与被执行人杨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车管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10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