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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袁珊与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袁珊,女,汉族,1978年4月2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被执行人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路180号综合楼1至2层。法定代表人蔡晨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中山西路206号。法定代表人朱青,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珊与被执行人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徒辛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曾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5)徒执字第0151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袁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2执恢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潘光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