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雪兵与邱小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雪兵,邱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袁雪兵,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邱小雄,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袁雪兵与邱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红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雪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