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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雪兵与邱小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雪兵,邱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袁雪兵,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邱小雄,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袁雪兵与邱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红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雪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