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志敏申请菅广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敏,菅广有,杭桂荣,菅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敏,女,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菅广有,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杭桂荣,女,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菅照发,男,汉族,1952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刘志敏申请菅广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志敏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快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已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时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在法定审限内执结,故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