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行申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学成诉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学成,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董学成,男,住吉林省双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辽河路1746号。法定代表人刘旭明,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董学成因诉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终3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董学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终305号行政判决书中的全部判决内容;确认住建局在双拆公字(2010)5号《拆迁公告》中,许可开发商用已经废止的文件对董学成拥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行为,构成政治欺诈,属于行政乱作为的行为违法。主要事实和理由:《拆迁公告》所许可的内容严重违法,适用的两份文件对董学成在内的被拆迁户进行拆迁补偿,而文件是废止的。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凭住建局否认公告是其单位下发,就予以确认,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董学成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董学成诉请确认《拆迁公告》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该《拆迁公告》是依据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出,没有超出拆迁许可的范围,对董学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原审驳回董学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董学成申请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董学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学成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孙百凤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