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河北省盐山县人,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韩某、杨某1二人找到张某2帮忙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2012年2月12日,经张某2介绍,被告人韩某用伪造的天津市大港区三春里34幢1门404室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1借款15万元,借期一年,支付利息3万元。张某1儿媳妇于某和韩某、杨某1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将12万元打到韩某的银行账号上。借款到期后,韩某、杨某1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还所借欠款,后失去联系。案发后,韩某、杨某1偿还了全部欠款。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于某、张某2、李某、杨某2、谢某、杨某1的证言,物证: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对账单、个人汇款业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查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产证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了被害人张某1全部欠款,酌情对被告人韩某予以从轻处罚。伪造的房产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伪造的房产证,依法予以没收。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龚长华审 判 员 夏丽萍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