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黄仁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黄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1226行审61号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向初林,男,局长。 被执行人黄仁和,男,苗族,住麻阳苗族自治县石羊哨乡通达林村三组。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0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麻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0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时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麻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卫华审判员刘琰审判员向宗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彭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