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国梁与王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梁,王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3民初559号原告李国梁,男,汉族,住伊春市南岔区。被告王伟东,男,汉族,住伊春市南岔区。原告李国梁与被告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李国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伟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3日,被告王伟东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我借款10,000.00元,约定于2017年4月13日全部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现还款期限已到,经多次索要,被告王伟东至今尚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伟东偿还借款及利息,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王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3日,被告王伟东向原告李国梁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4月13日还清全部借款,由于被告王伟东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李国梁多次向被告王伟东索要借款,被告王伟东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李国梁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伟东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伟东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李国梁要求被告王伟东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其主张的利息属于逾期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利息。被告王伟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李国梁主张被告王伟东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国梁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本金10,000.00,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