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屈战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战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战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现租住于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5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战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屈战强酒后驾驶京Y×××××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挟河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屈战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09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战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屈战强的供述、涿州市公安局挟河检查站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涿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呼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单、涿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战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解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