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卞懿、应淑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卞懿,应淑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351号原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千禧路。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懿,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应淑芳,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卞懿、应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卞懿、应淑芳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卞懿、应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80元,由原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