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临沭县玉山镇早科村村民委员会诉石振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玉山镇早科村村民委员会,石振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07号原告:临沭县玉山镇早科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临沭玉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石振伟。临沭县玉山镇早科村村民委员会与石振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县玉山镇早科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临沭县玉山镇早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