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延臣、赵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臣,赵彬,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王延臣,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彬,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坤,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臣与被执行人赵彬、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戚湘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