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曹紫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曹紫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被执行人:曹紫汶,男,生于1985年2月1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曹紫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紫汶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