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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晓华、徐兴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华,徐兴斌,王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华,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兴斌,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美芝,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晓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兴斌、王美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兴斌、王美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崇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