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世居、杨成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世居,杨成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983号 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667号。 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何世居,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杨成业,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世居、杨成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述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