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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忠贵、江壹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忠贵,江壹潭,何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560号原告:苏忠贵,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江壹潭,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何林玉,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忠贵与被告江壹潭、何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忠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壹潭、何林玉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价值300000元。申请人苏忠贵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镇上水南路园丁大厦7层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壹潭、何林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苏忠贵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产权证号:潭房权证潭城镇字第××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保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苏忠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