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德州伊瑞达食品有限公司、吴光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伊瑞达食品有限公司,吴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伊瑞达食品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光平,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伊瑞达食品有限公司与吴光平追偿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光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光平名下银行存款402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