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学亮与赵金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1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冯学亮,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赵金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冯学亮与被申请人赵金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了(2017)吉0283财保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财保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解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