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建美与郭传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美,郭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建美,女,汉族,1955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传宏,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毛建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传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传宏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