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50号被执行人张磊,女,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本院依法执行张磊刑事罚金执行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豫04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张磊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机动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张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对张磊刑事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红执行员 陈仲贤执行员 余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