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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于洁、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于洁,孙斌,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72号原告陈国强,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确认送达地址:开封市夷山大街11号。被告于洁,女,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孙斌,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陈国强诉被告于洁、孙斌、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豫0204民初7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陈国强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豫02民终63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0204民初789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梦洁审 判 员  张 月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