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玉仙、杨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仙,杨煜龙,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仙,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杨煜龙,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仙与被执行人杨煜龙、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煜龙、李秀梅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冻结执行人杨煜龙名下的坐落于连江县凤城镇房屋。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因上述标的物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过大,暂时无法变现。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增忠审 判 员 何光武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