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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沙醒梅与陈现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醒梅,陈现军,高童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083号原告:沙醒梅,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被告:陈现军,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童童,男,199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沙醒梅诉被告陈现军、第三人高童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沙醒梅诉称,2015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从2015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每月租金为2,250元。2017年3月22日,原告发现系争房屋由被告进行转租。现系争房屋已经由第三人高童童实际使用,转租价格为4,400元/月。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属于根本违约,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系争房屋;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至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水、电、煤、有线、网络费用。被告陈现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现军住所地为河南省鹿邑县,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鹿邑县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租赁房屋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现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现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现军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