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10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栗海风、栗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海风,栗海霞,王红立,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1031号之三申请人:栗海风,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职工,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栗海霞,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国税局职工,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王红立,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申请人:金燕,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栗海风、栗海霞与被告王成建、王红立、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栗海风、栗海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红立银行存款人民币85336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红立名下位于武邑县名门华都小区7栋4单元102号的房产,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红立相当于人民币853360元的其他财产;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金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977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燕相当于人民币1977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栗海风、栗海霞提供了被申请人金燕名下的以下财产线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金域蓝湾小区20号楼1单元1层7户房产、海南省三亚市汇丰国际公寓9栋1-1102房产、车牌号为琼B×××××的本田汽车一辆。栗海霞的丈夫担保人金大虎以两套自有房产提供担保。金大虎所有的两套房产分别为: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坐落于武邑县武邑镇西环路11号医院居民楼2栋3单元322号,建筑面积115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坐落于武邑县武邑镇土产公司北,建筑面积112平方米的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栗海风、栗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红立名下银行存款85336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红立名下位于武邑县名门华都小区7栋4单元102号的房产一套,或查封、扣押王红立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金燕名下银行存款197700元,或查封、扣押金燕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双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