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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毛伟与刘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3109号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对原告毛伟与被告刘保庆、马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新290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新290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二中”孙宏利”补正为”毛伟”。审判员  杜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郎寅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