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张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张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552号原告:宁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伤残鉴定,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思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