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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少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18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少霞,女,194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王少霞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0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少霞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判令原审依法对本案立案受理。上诉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是被诉人西安市胸外科医院的退休职工,在该院家属院有单位房改房一套,于2008年7月取得了房产证。2006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医院整体搬迁,在行政上划拨的30亩地上建成602套集资房,并告知上诉人可参与集资,上诉人拒绝参与。2015年,该院两次通知上诉人可以原有证房产与新建集资房进行产权调换,上诉人对此同意,将原房产证及房屋补差款交予医院,医院将新房钥匙交给上诉人,双方签订了新建房入住协议。2016年9月,医院单方确定上诉人原有房的房价3452元/㎡,不及市场价的一半,为此,上诉人拒绝交付原房屋。2017年7月28日,被诉人西安市胸外科医院委托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处理后续搬迁工作,之后,两个单位联合撬掉上诉人的防盗门入室,采取强拆手段,造成上诉人损失21800元。二、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原审法院适用实体法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作为西安市胸外科医院的退休职工,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上诉人之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枫审判员  张 鸿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