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诉前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玉军、张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军,张峰,刘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101号之一申请人:王玉军,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申请人:张峰,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被申请人:刘长松,男,成年,现住淄川区。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诉前保10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李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