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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诉前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玉军、张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军,张峰,刘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101号之一申请人:王玉军,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申请人:张峰,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被申请人:刘长松,男,成年,现住淄川区。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诉前保10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李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