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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与周美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周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1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162,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陈福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志维,该局周庄分局副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熙博,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美良,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江阴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对周美良强制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江阴环保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市环保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环保局撤回对澄环罚书字[2016]第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审 判 员  金国芬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