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凌柏林与欧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柏林,欧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668号原告:凌柏林,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告:欧海龙,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柏林与被告欧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柏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凌柏林负担。(本页无正本)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