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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展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红杉叶家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展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红杉叶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274号原告:郑州展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林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国,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红杉叶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中原区须水镇。法定代表人:胡国彪。原告郑州展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红杉叶家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欠款共计3814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81458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定期结算。但被告并没有按期支付货款,截止2015年1月24日共拖欠原告货款38145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适格的原、被告是案件审理的基础,本案中,鉴于《供货合同》及客户对账单中均显示卖方为郑州建材凤凰城鑫钰涂料商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展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郑 奇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