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章细芬与邱高仁、张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细芬,邱高仁,张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章细芬,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邱高仁,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张梅芳,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细芬与被执行人邱高仁、张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批给付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章细芬于2017年10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自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