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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廷波、付佃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廷波,付佃君,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87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廷波,男,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君,新泰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佃君,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华,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廷波、付佃军、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守新代理审判员  武 宁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文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