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丰彩与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彩,张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630号原告:张丰彩,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张玉珍,男,194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6年3月12日,被告张玉珍给原告张丰彩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今借到张老三现金壹万元整(月息0.01分)借款人张玉珍2016年3月12号,已付二年利息,下欠三年利息3600元。”经原告催要后,该欠款本息被告张玉珍至今未付清,原告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玉珍自2017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张丰彩人民币1000元,共计归还原告张丰彩本息人民币15000元整;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张丰彩自愿负担;本协议自2017年10月9日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环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