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振兴与被申请人金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兴,金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705号申请人:崔振兴,汉族,住哈尔滨市,身份证号230102198108310412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昕航,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金玉春,满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振兴与被申请人金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振兴申请限额6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金玉春名下位于成都市(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115.12平方米)的房屋。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我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以我方文件或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作为拒绝向被申请人承担前述赔偿义务的免责理由。”本院认为,申请人崔振兴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玉春名下位于成都市(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115.12平方米)的房屋,限额6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