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梅凤与吴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梅凤,吴松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3797号原告:吴梅凤,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松泉,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吴梅凤与被告吴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梅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松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梅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吴松泉偿还借款100000元;由吴松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松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2月7日向吴梅凤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7个月,由吴松泉出具一张借条给吴梅凤收执。后经吴梅凤多次催讨,吴松泉未能偿还借款。吴松泉未作答辩。吴梅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吴梅凤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7日,吴松泉向吴梅凤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7个月,由吴松泉出具一张借款借据给吴梅凤收执。借款借据主要内容:“借款借据兹向吴梅凤借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借款期限7个月内。借款人:吴松泉借款日期:2016年2月7日”。后经吴梅凤催讨,吴松泉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吴梅凤与吴松泉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吴梅凤催讨,吴松泉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立即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吴梅凤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吴松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松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梅凤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松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雅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