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淑芝与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芝,陈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480号原告:张淑芝,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被告:陈生,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芝诉被告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现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