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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7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长城与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城,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7057号原告蔡长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云天大厦Y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85823J。法定代表人:王旭通。被告:浙江恒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33132709。法定代表人:朱伟。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了原告蔡长城诉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蔡长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长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