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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5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5878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扣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姜扣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878号原告: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科技工业园区英武南路(临城镇)。法定代表人:包汉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存宗,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扣喜,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扣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