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5878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扣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姜扣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878号原告: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科技工业园区英武南路(临城镇)。法定代表人:包汉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存宗,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扣喜,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扣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兴化市乾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