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7
案件名称
余正国与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正国,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3501号原告:余正国,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瑋,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41523。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正国诉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正国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铮人民陪审员 周启玉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