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资中县为群金属加工店与尹华忠、吕国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为群金属加工店,尹华忠,吕国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759号原告:资中县为群金属加工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球溪镇新市街。经营者:肖明华,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尹华忠,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吕国仙(尹华忠之妻),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资中县为群金属加工店与被告尹华忠、吕国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资中县为群金属加工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为群金属加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资中县为群金属加工店负担。审 判 长 蔡    朗审 判 员 张    畅人民陪审员 赖  化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娇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