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与日照博翔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博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824号原告: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淄博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兰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博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北海滨二路西中盛国际商务港1幢1单元1905号。法定代表人:安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博翔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善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