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惠安县旭阳电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惠安县旭阳电讯有限公司,谢松青,许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新城西区15号楼12、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6336。法定代表人詹志刚,主任。被执行人:惠安县旭阳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惠泉店面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2859778-9。法定代表人谢松青。被执行人:谢松青,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许素云,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惠安县旭阳电讯有限公司、谢松青、许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被执行人谢松青已被查封的不动产外(尚待变现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