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维权与被执行人田景荣、王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恢10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谢维权与被执行人田景荣、王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景荣、王斌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斌文自动履行案件款87000元,田景荣自动履行25600元,依法划拨执行5087元,共计执行11768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18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维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700元已由被执行人田景荣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18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