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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维权与被执行人田景荣、王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恢10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谢维权与被执行人田景荣、王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景荣、王斌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斌文自动履行案件款87000元,田景荣自动履行25600元,依法划拨执行5087元,共计执行11768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18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维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700元已由被执行人田景荣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18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