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特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韩卫尚、林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卫尚,林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特1991号申请人:韩卫尚,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人:林静,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韩卫尚与申请人林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飞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韩卫尚与申请人林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林静赔偿申请人韩卫尚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1976.5元,于2017年10月9日履行;二、此事故到此结束,以后各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