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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5917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与严棚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严棚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917号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4863857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路158号二偻。负责人:姜连瑜。委托代理人:王宇、王梅,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棚玉,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诉被告严棚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晖 关注公众号“”